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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利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会费收支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徐州市水利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学会开展业务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重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也是会员参与和支持学会工作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各分支机构及会员。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

理事长单位:30000/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10000/

理事单位:5000/

一般会员单位:3000/

第五条 会费收缴方式

(一)会费收取时间为每年830日前,单位会员可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向学会缴纳当年会费。

(二)在当届理事会任期内,会费可按年度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多年。

(三)学会收到会费后,出具《徐州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六条 新会员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七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研讨会等会议;

(三)开展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四)举办各类教育培训,开展行业内外交流学习、文化建设;

(五)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科普教育活动;

(六)开展创新创业,培养举荐科技人才;

(七)出版学术论文集、会刊、简报、通讯录等;

(八)开展学会《章程》规定业务的其他工作;

(九)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费使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学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会员连续两年未按要求缴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条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提出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监事会监督和财务审计。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水利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1101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