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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徐州市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Xuzhou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XZHES

第二条 徐州市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性质:是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本市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知识尊重人才,为广大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创新与人才成长;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我市水利现代化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徐州市云龙区新安路9号,徐州市水务局二楼2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考察活动,加强与学术组织、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接受理事单位委托的职能,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

(四)服务科技工作者与广大会员,在会员中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水平。

(五)开展学术征文活动,编辑内部刊物《徐州水利》论文集。

(六)举荐先进科技成果和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团体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个人会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大专毕业工作二年以上,本科毕业、研究生毕业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力的水利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二)单位会员:

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拥护本团体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可向本团体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徐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及以上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二)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水利或相关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学风正派,能积极参加学会工作和活动的专家、学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和水利管理工作者。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徐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原则上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本团体设立秘书处,作为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徐州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徐州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徐州市民政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徐州市民政局。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徐州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徐州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徐州市民政局核准。徐州市民政局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后,报徐州市民政局审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徐州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徐州市民政局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101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徐州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