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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市实际对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诠释

发布时间:2012-11-07 14:48:40     浏览次数:4276

王志国

(邳州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江苏邳州  221300

摘要:围绕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建立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引导和法治保障,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优化配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健康发展提供水利支撑。

关键词:邳州市   水资源    三条红线

今年国务院以国发〔20123号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其中: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是我们常说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三条红线”。现合实际对我市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三条红线”作以下诠释:

1.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1.1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全市批准取水总量,不得超过省、市下达的可供我市取用的水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量,不得超过我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依据省、市确定的我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结合我市水资源实际,以省、市确定的水量分配指标和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为上限,综合考虑各镇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现状、用水效率、产业结构和未来发展需求分解确定,并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在明晰初始水权的基础上,深入探索并主动尝试切合本地实际的,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

1.2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并依据法律进行处罚。强化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实行水资源论证评估制度及论证审查责任追究制度。

1.3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其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

1.4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征收标准范围依量计征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市物价、财政、水务等部门每年要对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并将其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问责内容。全面落实工矿和服务业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2.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2.1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用水效率管理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市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依据省、市确定的我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现状、节水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分解确定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下达1次,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每年下达1次。

2.2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对超《江苏省用水定额》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征收加价水资源费。对取用水单位定期实行水平衡测试,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诸环节的管理。用水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不按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进行周期检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核减用水计划指标。建立和落实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高耗水产业、行业逐一排查,逐一严格整改。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有效监控和及时评价,对水资源进行定量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2.3严格节水“三同时”制度。今后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办公设施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没有中水回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对是否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提出明确要求;建设部门按职责抓好设计施工阶段的落实;建设项目未配套设计建设节水设施和中水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用水;项目建成后,由建设部门、规划部门、水务部门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照水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4强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各行业节约用水、高效用水、合理用水,构建节水型经济结构。要狠抓水量分配、指标约束、节奖超罚、示范引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采取激励措施,实现节水与用水户利益直接挂钩,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研究探索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政策,鼓励水权合理流转。

2.4.1农业方面: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以粮食生产和蔬菜生产为重点,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大力推广管道输水、灌区改造、防渗、微灌、滴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完善和落实产业支持、技术服务以及节水、抗旱设备财政补贴政策,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

2.4.2工业方面:加强对化工、纺织、建材及食品等高耗水企业的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为节水减排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2.4.3城镇生活方面:着力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2012年底前,城镇宾馆、饭店、洗浴、游泳等公共场所要全部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大力实施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表移户外”工程建设,推进节水型小区建设。加强对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

推进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整合涉水资产、资源,加快推进城乡水资源一体化管理和运营,统一规划和调度市内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加快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科学利用雨洪资源,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根据生活、生产、服务等领域对水质的不同要求,合理配置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不同水资源,逐步推进分质供水,实行优水优用,提高水的综合效益。

3.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3.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按区域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

3.2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认真执行省、市有关排污口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

3.3严格水质目标管理。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认真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和《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供水公司要加强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3.4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水域,积极探索建立水生态、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我们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兴市,绿色崛起理念,坚持水量、水质、水生态统一规划和一体化管理,严格控制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手段,全面系统地推进水资源保护工程,为我市生态经济区建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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