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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缴水资源费 强化水资源管理力度

发布时间:2013-09-11 15:52:52     浏览次数:1780

王志国 陈新梅

(邳州市水利局  江苏省徐州   221300

前言:邳州市近几年招商引资项目较多,当时政府把免收水资源作为一项优惠条件,导致许多企业拒不交纳水资源费,201110月我局一次收缴水资源费办理为契机,与法案合力办案,使该公司认识到了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的接受管理。此案的查处,对引资企业以及在工业园区所有企业中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相当一批企业缴纳水资源费认知度和积极性都得到很大的提高,为其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开拓了新思路。

关键词:依法行政   水资源费   新思路

    资源费是法律法规定的应征收的规费。是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为目的收取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凡使用水资源,都应向水资源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凡欠、拒缴水资源费的行为都违法行为。近年来,我市引资企业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时有发生,屡禁不止。201110月我局申请法院收缴水资源费办理为契机,改变了当地引资企业水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的观念,开辟了依法收缴水资源费新途径。

1  案情简介             

徐州强力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日化)是我市较早引进的一家台湾独资企业,强力日化自2008320日至2011520日共使用地下水15.3万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11.322万元,但这期间强力日化水资源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缴,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做了大量工作,最后强力日化竟然不许工作人员进入厂区,态度十分恶劣。为此,邳州市水利局于2001175日向强力日化公司发出《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很期于2011720日前全部缴齐欠缴的水资源费,但强力日化拒缴。邳州水利局于2011823日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1015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2011115日,强力日化向邳州市水利局缴纳水资源费10万元。

2  程序规范

2.1  2011520日邳州市水利局向强力日化发出《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20083202011520共使用地下水15.3万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邳州市物价局邳价发[2005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你单位应缴纳水资源费11.322万元。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将上述费用汇入指定帐户,逾期不交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2  邳州市水利局于201175向强力日化公司发出《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邳水限缴字[2011]第3)

你单位自20083202011520共使用地下水15.3万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字[2004136)的规定,应缴纳水资源费11.322万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720日将所欠缴纳水资源费11.322万元全部缴齐。逾期不交纳,按日收取欠缴水资源费0.2%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万元。

你单位你权在法定时间内向邳州市人民政府或徐州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通知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力日化公司态度十分强硬,自持有和市政府签定有优惠协议,拒不接受《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邳水限缴字[2011]第3),我局为采取将通知书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获得证据。

3   合力办案

为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扼守“三条红线”。也为打击强力日化公司的嚣张气焰,我局将向邳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我局和法院行政庭的领导多次沟通,把相关材料与他们把关,确保强制执行成功。

3.1   2011823邳州市水利局向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依据:《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邳水限缴字[2011]第3)

申请执行事项:追缴被执行人自20083202011520共使用地下水15.3万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11.322万元,滞纳金(自逾期不交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款0.2%计算)

申请执行理由:被执行人因生活、生产需要取用地下水,自20083202011520共使用地下水15.3万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字[2004136)、邳州市物价局邳价发[200540号文件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我局缴纳水资源费11.322万元。

201175,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强力日化公司发出《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720将所欠缴纳水资源费11.322万元全部缴齐。逾期不交纳,按日收取欠缴水资源费0.2%滞纳金。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即未申请复议和诉讼,又不履行通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

3.2   201111月,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

被执行人因生活、生产需要取用地下水,自20083202011520共使用地下水15.3万立方米,欠缴水资源费11.322万元。20117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邳州市水利局于201175日作出邳水限缴字[2011]第3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该《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申请执行人邳州市水利局申请执行的(邳水)限缴字[2011]第3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2、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强力日化公司承担。

4  执行结果

强力日化有限公司自持是台资企业,又有市政府的保护,态度十分强硬。法院把《行政裁定书》寄给它,它居然能原封不动给法院退回来,法院领导专门派行政庭庭长把《行政裁定书》送达强力日化有限公司。强力日化公司老总到徐州市找台湾商会,又找市政府,说我局破坏投资环境,我局态度十分坚决,法院也非常支持,要强制执行。强力日化公司正准备上市,如果被强制执行,对于它上市不利。且我们的态度十分强硬,主动找我们调解决,缴纳水资源费10万元。通过这次案件,该公司认识到了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的接受管理,积极配合水政监察大队的工作,按月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5  大力进行案件宣传

在加大水资源管理力度的同时,我们还积极做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让大家知道水资源的重要性。我们要想通过这个案件的处理,教育一批,影响一批,自觉遵守水法制意识,为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和水利现代化建设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在“3.22世界水日”时专门宣传了这个案例。

此案的查处,对引资企业以及在所有园区企业中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相当一批企业缴纳水资源费认知度和积极性都得到很大的提高。2011年的徐州市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年会上,我局以此案例作为典型发言,得到与会人员一致认同,邳州办理该案为其它地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找到了一条新思路,非常有借鉴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袁永富 王贵勤 江苏水事案例选编[J] 长江出版社,2009.5  201页至207

2]李华 陈亮. 邳州市水事案件卷宗[J]  2012  8  1页至29

作者简介:王志国男,19775月生,工程师,科长,江苏省邳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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